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25號聲請人 林秀珠 相對人 林文進 (已死亡)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姐,相對人因腦中風、左側肢癱瘓,致不能處理事務,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相對人已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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