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78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已於民國78年3月23日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義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