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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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63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72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蕙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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