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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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小調字第1號聲請人 林芸綺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事判決已確定,相對人以 謝炎坤 尚須部分負擔新臺幣2萬元為由拒絕全額賠償車損,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惟查,稽之本院109年度基簡字第200號確定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周易慶 騎乘之MPE-1707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為 林錦章 所有…」等語(貳第4至5行),系爭機車顯非聲請人所有,本件聲請人遽以請求相對人全額賠償系爭機車之車損而聲請調解,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及其他情事,可認為顯無調解必要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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