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許育勝 被告 呂侑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5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