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4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敏川
王秀夫 王淑惠 王瓊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劉寶金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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