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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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9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86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利冠蔚┌──────────────────────────────────────────────────────┐│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壢陽鐵材行│京城商銀桃園分行│97年9月20日│200,000元│0000000│││1│ 劉得宏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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