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46號

原告 劉佩怡

被告 張晉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原告對於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確認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8194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被告對於原告之債權不存在,並應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被告強制執行之利益,亦即被告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為準。而被告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請求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37元及其利息,亦經本院調閱該卷宗審認明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437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璧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