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8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倚令   指定送達:高雄站前郵局第10號信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立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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