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8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國禎選任辯護人何志揚律師
江伊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國禎自民國104年起迄今,擔任址設苗栗縣苗栗市愛國路1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苗栗營運處」(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之企業客戶服務科高級管理師及科長,為從事業務之人。渠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4年11月起至105年6月間,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指示不知情會計人員虛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4紙,銷售額合計新台幣(下同)3427萬6772元,交予欣旺營造有限公司(嗣更名為猪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旺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欣旺公司提出其中3紙銷售額合計3009萬181元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之方法幫助欣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合計150萬4509元。被告復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2月起至105年4月間,明知未實際向沃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沃克公司)進貨,竟取得沃克公司開立如附表二之不實統一發票4紙,銷售額合計3220萬436元,稅額161萬21元,充當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之方法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同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本案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9年12月8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7日中檢增方109偵31512字第1099125261號函上本院收件章戳在卷可佐。
㈡、被告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2月18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0120號、107年度偵字第17580號、第27880號、第29151號、第29502號、第29504號、第29505號、第32059號起訴書(下稱前案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08年4月30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案件審理中,尚未判決等情,有前案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30日中檢 達叔 107偵17580字第1089044037號函上本院收件章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㈢、前案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即前案起訴書犯罪事實五、苗栗營運處部分),係被告自104年起迄今,分別擔任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之企業客戶服務科高級管理師及科長,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因宥於中華電信公司語音營收逐年衰退,總公司對各營運區處之績效均要求須達到一定之標準,以符合公司營收成長之目標,竟基於使中華電信公司為不利益及不合營業常規交易、非法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欣旺公司急需資金周轉,本意是向中華電信公司借貸資金,並無實際交易之意思,由榮昇公司之負責人即同案被告林茂榮及有權代表欣旺公司處理事務之 徐金仁 (已歿)2人,於104年11月19日某時,共同前往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與被告、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之管理師即同案被告 高瑞宏 商議,以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名義承攬欣旺公司標得之「空軍LS-3專案新建工程機電暨景觀裝修工程」,再將該工程轉包予沃克公司,由欣旺公司開立5個月票期之遠期支票予苗栗營運處作為支付或擔保之交易模式,自中華電信公司取得周轉資金,並分別簽署專案名稱「空軍LS-3專案新建工程機電暨景觀裝修工程」之專案契約書2份(第1份甲方為欣旺公司,乙方為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契約總價為5,173萬2,420元;第2份甲方為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乙方為沃克公司,保證人為榮昇公司,契約總價為4,832萬7,695元)。簽約後,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欣旺公司及沃克公司分別於104年11月30日、105年1月20日及105年4月25日進行雙方驗收,驗收地點位在「苗栗縣泰安鄉空軍基地」,惟被告、欣旺公司及沃克公司之人員均未在該址進行驗收,而係由被告分別交代同案被告 張忠泳蔡文魁江敏 於該日在驗收紀錄之主驗人員簽章欄位中分別簽名蓋章,完成後將之提供予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以行使之,佯以表示已完成驗收,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公司對交易案件驗收正確性。驗收完成後,被告、同案被告高瑞宏、張忠泳、蔡文魁及江敏等人再依中華電信公司內部規定程序,逐級層核後,致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空軍LS-3專案新建工程機電暨景觀裝修工程」皆有實際施工,即於104年12月3日、105年1月25日及105年4月25日分別將簽約金1,449萬8,301元、第一次驗收款項244萬208元、第二次驗收款項1,272萬4,852元及第三次驗收款項414萬7,096元(總計3381萬457元)匯至以沃克公司在造橋鄉農會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支付沃克公司之貨款,沃克公司再開立虛偽銷售之統一發票予中華電信公司,偽以中華電信公司確實有向該公司為採購工程。同時欣旺公司即開立契約金額之遠期支票予中華電信公司偽以支付貨款,而中華電信公司所撥付之採購工程款,實際係由同案被告徐金仁、林茂榮所使用。其等人因而詐領共3,381萬457元(其等犯罪所得詳前案起訴書附表4編號14),並以上開方式,使中華電信公司為不利益及不合營業常規交易、非法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致中華電信公司受有3,599萬611元之損害(即中華電信公司向欣旺公司請款之金額),迄於107年9月20日統計結果,尚積欠中華電信公司3,233萬2,212元。
㈣、稽之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均涵蓋被告為掩飾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與欣旺公司、沃克公司前開之不實交易,遂由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取得沃克公司開立如附表二之不實統一發票4紙,充當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及由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4紙予欣旺公司,充當欣旺公司進貨憑證使用(前案起訴犯罪事實雖未提及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有開立發票予欣旺公司之事實,但已論及欣旺公司有開立契約金額之遠期支票予中華電信公司偽以支付貨款之事實,衡諸常情,中華電信公司苗栗營運處理當會開立相對應之不實發票予欣旺公司,以避免犯行曝光,此部分事實應為前案起訴範圍所及),由欣旺公司提出其中3紙銷售額合計3009萬181元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之方法幫助欣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合計150萬4509元,而偽以中華電信公司確實有向沃克公司、欣旺公司確實有向中華電信公司採購工程之假象,依社會通念,應認被告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是以,被告前開所為,以本案而言,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同法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以前案而言,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罪嫌、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8款之非法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罪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前後兩案所犯各罪,均應屬刑法第55條所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
㈤、綜上所述,本案與前案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本案核屬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依上開說明,本案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案起訴書之附表一】:被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編號申報營業稅期間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發票字軌發票金額(新台幣)營業稅額(新台幣)1104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05年1月15日前申報)欣旺營造有限公司104年11月AR000000002,463,449123,172104年11月AR0000000014,780,691739,035小計17,244,140862,2072105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5年3月15日前申報)欣旺營造有限公司105年1月FJ0000000012,846,041642,302小計12,846,041642,3023105年5月、6月份營業稅(105年7月15日前申報)欣旺營造有限公司(未提出扣抵)105年5月HQ000000004,186,591209,330小計4,186,591209,330【本案起訴書之附表二】:被告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編號申報營業稅期間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發票字軌發票金額(新台幣)營業稅額(新台幣)1104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05年1月15日前申報)沃克科技有限公司104年12月SG000000002,324,008116,200104年12月SG0000000013,807,906690,395小計16,131,914806,5952105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5年3月15日前申報)沃克科技有限公司105年1月AU0000000012,118,907605,945小計12,118,907605,9453105年5月、6月份營業稅(105年7月15日前申報)沃克科技有限公司105年4月BM000000003,949,615197,481小計3,949,615197,481【前案起訴書之附表1】編號代號營運區專案名稱專案編號詐欺金額(採購端金額-含稅)不合營業常規之金額(客戶端金額-含稅)截至107年9月20日剩餘債權29E1北區電信分公司的苗栗營運處空軍營舍工程案WP0000000033,810,45735,990,61132,33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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