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債權人 林尚慶 債務人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除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外,另請求民國109年12月23日該日之利息及違約金,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貸契約書,其與債務人約定之清償日為109年12月23日,且於債務逾期未清償時始應加計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則依前述約定文義,債務人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09年12月24日起,始需加付利息及違約金。本件債權人關於109年12月23日當日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