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原告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 曾國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年度易緝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 黃顯聰 、陳俊安、 張弘明王君凱何元宏 均前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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