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8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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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陳豐文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7年8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
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執有被告於民國96年9月30日簽發
,以陽信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以下同
)30,000元,票號:AB-0000000號之支票1紙,詎於同年10
月1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等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亦自承系爭支票係渠簽,堪
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