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702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弄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高雄縣○○鎮○○里○○路○○○
巷○○弄○○號,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參,屬於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之轄區,本院自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從而,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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