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就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原係命被告即上訴人因通行原
告即被上訴人土地,按年支付賠償金新臺幣9,862元,而民法物
權關於相鄰地通行權之規定,與地役權近似,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4規定,以相當於土地1年租金15倍為準,故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7,93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