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698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高雄縣大社鄉中里村鹽埕巷1之
18號,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參,屬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之
轄區,本院自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