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5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黃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沂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請求優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積欠薪資,請釋明對相對人江沂芝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二、若向優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求,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及地址。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江沂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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