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峻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峻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峻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於民國106年7月1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6254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7年11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10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