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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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昭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昭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昭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10
36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