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81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書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8年度原易字第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書軍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理由
一、被告王書軍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裁定羈押在案。今審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被告之涉案情節、卷內相關之證據資料、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本案嗣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且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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