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652號抗告人即被告 曾智泓 原名 曾志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裁定(101年度審聲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曾智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經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因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事實,前揭犯行,業經原審100年度審訴字第27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足見其有規避刑罰執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顯有逃亡情事甚明,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事,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情形,因而駁回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羈押理由因100年度審訴字第2741號宣判而消滅,另案部分亦經楊梅分局詢問交代清楚,被告深具悔意,無棄保逃亡之必要,僅顧念家中年邁母親,懇請予具保停止羈押,回家團圓以盡孝道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業經原審於民國101年5月18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741號協商判決判處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6月18日以101年執字第7589號執行指揮書令被告入監服刑,執行期滿日為101年11月27日,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故被告已非羈押中人犯,已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實益,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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