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64號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陳兆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美玉 、 洪來芳 二人間之101年度訴字第
564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01年8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4,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