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智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智簡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曉琦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372號),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智易字第2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何曉琦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何曉琦均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錢袋、非電動開罐器、裝飾假指甲、非金屬類鎖具、行動電話用耳機麥克風,行動電話外殼、貼紙、信封、印刷名牌、滑鼠墊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限內。何曉琦明知其透過向淘寶網所購買係仿冒上開等公司商標之布料,均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與商標權人所指定使用商品之類似商品,使用前揭相同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商標商品,由何曉琦於民國104年12月某日起(起訴書誤載為105年間某時,應予更正),利用手機(起訴書誤載電腦網際網路設備,應予更正)上網連線至其所申設之蝦皮帳號「maggie5477」蝦皮賣場中張貼陳列,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至30元販售前開仿冒商標圖樣錢包等物。嗣經警持搜索票於110年9月13日至臺中市○○區○○街000號何曉琦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曉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向大陸地區網站訂購商品資料、扣押證物(相片)商標對照表、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蝦皮購物網站販賣侵權商品之網頁資料照片、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8月30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830007S號函檢送何曉琦之拍賣帳號資料、警方購證商品照片、統一便利商店交貨便服務單、寄件資料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為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透過網路方式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4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0年9月13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蝦皮購物平臺網站刊登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平臺,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3位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
顯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亦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蒙受損害,所為非是;參以被告之犯後態度,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暨衡酌被告無前科紀錄之素行,及其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智易字卷第3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核卷內相關扣案證物照
片、鑑定報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資料,認屬本案侵害被害人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迄今獲利3500元等語(見本院
智易字卷第33頁),是被告之犯罪所得為3500元,並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姚志鴻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1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之零錢包9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2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之紅包270件同上000000003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之指甲貼130件同上000000004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之行李吊牌9件同上000000005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之開瓶器7件同上000000006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之傳輸線(插頭)保護套7件同上000000007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之杯墊3件同上000000008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之手機殼1件同上000000009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之集線器9件同上0000000010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之證件套22件同上0000000011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之鎖頭1件同上0000000012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之耳機2件同上0000000013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之鑰匙圈2件同上0000000014仿冒「MYMELODY&Device」商標之證件套1件同上0000000015仿冒「MYMELODY&Device」商標之杯墊9件同上0000000016仿冒「圖形( 熊大 )」商標之杯墊11件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7仿冒「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商標之杯墊3件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8仿冒「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商標之鎖具3件同上0000000019仿冒「ドラ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及圖」商標之指甲貼10件同上0000000020仿冒「HELLOKITTY及圖」商標之水果刀組1件(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21仿冒「HELLOKITTY及圖」商標之指甲貼1件(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同上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