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DMA錠劑肆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5月10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6541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MDMA錠劑4顆為違禁物,為此依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MDMA錠劑4顆,經檢驗結果,確實為MDMA,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11月16日9311─
237號檢驗報告1份可稽,扣案物品係屬毒品,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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