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御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國川 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一八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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