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30號聲請人 顏美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17574│1│1000││├──┼───────────────┼──────────────┼───┼────┼───┤│0002│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17575│1│1000││├──┼───────────────┼──────────────┼───┼────┼───┤│0003│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17576│1│1000││├──┼───────────────┼──────────────┼───┼────┼───┤│0004│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17577│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