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3年度員簡字第31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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