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居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 謝姬雪 訴訟代理人 許秀雯 律師
陳明彥 律師 謝孟釗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李淑玲
林俊傑 劉駿成 上列當事人間居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 徐國勇 依序變更為 花敬群 、林右昌,茲據變更後之代表人林右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8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理上列當事人間居留事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嗣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17號行政訴訟事件經本院判決後,該案當事人未提起上訴,業於112年1月30日確定在案,此有該行政訴訟判決影本及案件明細資料在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陳雪玉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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