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4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41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王仁聰律師被告乙○○被告甲○○本件被告3人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日以94年度訴字第411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惟本院經審理後,認為本件不宜逕由簡易判決處刑,應改行通常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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