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19號聲請人 吳葉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葉羅再妹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葉羅再妹(女,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無身分證統一編號)於民國57年8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葉羅再妹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略以:失蹤人葉羅再妹於民國前0年00月00日生,聲請人吳葉玉霞為失蹤人之非婚生子女。葉羅再妹於36年8月10日遷出戶籍前往日本後即失聯,迄今已逾75年,前經本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119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7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5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國18年10月10日施行、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葉羅再妹於36年8月10日後遷出戶籍前往日本即失聯,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有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
聲請人雖主張失蹤人於36年8月10日遷出戶籍後即失蹤,惟失蹤人之家屬於47年8月10日始報案其失蹤情事,又觀上開失蹤人戶籍謄本上僅註記其有遷出戶籍之情,僅能得知葉羅再妹應係於36年8月10日至47年8月10日間失蹤,是本院認應以警局受理登記葉羅再妹失蹤之47年8月10日為其失蹤日。
復據本院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及就醫紀錄等件在卷可稽,俱查無其行蹤,綜合上開事證,堪認失蹤人葉羅再妹於47年8月10日即已失蹤,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女兒,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葉羅再妹失蹤滿10年後,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葉羅再妹自47年8月10日失蹤,計至57年8月10日已屆滿10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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