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413號聲請人 黄章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佳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及提出其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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