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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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峰實業有限公司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多少,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詳列載計算式)】,並提出系爭分配表影本1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