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魏玲淑
許義松 被告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傑 被告 林志青
洪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4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