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24號債權人 劉陳梅妹 非訟代理人 劉育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辰宇 、 黃美惠 、 魏曜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利率依年息10%請求之依據為何?否則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