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所為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有關於「具保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具保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有關於「具保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具保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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