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八九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八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六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