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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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57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吳宗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零柒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復有規定。
經查,債權人就請求欠款信用卡金額新臺幣63,711元未提出利息約定條款,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分別於民國106年8月31日、106年9月5日之更正聲請狀中仍未據補正,則其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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