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4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智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智鈞於102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7,643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37元整、消費款44,68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0,05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765元整及違約金1,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4,741元整自106年0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違約金以新台幣200元整計算。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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