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小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25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熙
被告 陳姍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歷審裁判
- 羅東簡易庭 113 年度 羅小 字第 251 號裁定(113.10.14)[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
✓
感謝您的反饋!我們會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