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小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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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25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熙

被告 陳姍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歷審裁判

  • 羅東簡易庭 113 年度 羅小 字第 251 號裁定(113.10.1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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