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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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王詠貞 被告 陳阿得
同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保林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阿得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45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王詠貞已對被告陳阿得、同家營造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經原告具狀表明倘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卷一第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