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翰(原名李忠義)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東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東翰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33號聲請定應執行刑2年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