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秦天祥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秦天祥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