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 謝清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 廖正潤 等數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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