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台灣天野綜合酵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朝代活人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甲○○即朝代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被告台灣天野綜合酵素有限公司、朝代活人蔘股份有限公司、甲○○等三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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