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80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所為之竹監新三字第裁51-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發回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
理由
一、按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違反本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固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之規定,依該處理細則附件之統一裁罰基準表,對行為人逕行裁決,惟該條項規定需以行為人經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後,無正當理由未依該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為罰鍰之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時,方有適用。易言之,如行為人未能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之送達,即不能逕行裁決。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8年1月1日7時10分許,行經新竹市○道路與湳雅街187巷口時,因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器腳踏車之違規行為,經原舉發單位即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警員 卓宏亮 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填掣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嗣異議人未於前揭舉發通知單所載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於98年8月24日以竹監新三字第裁51-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9,600元。
三、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主張未曾收到舉發通知單,至遭裁罰罰金之最高額,送達程序不合法等語。
四、經查:
㈠、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98年1月1日7時10分許,行經新竹市○道路與湳雅街187巷口時,因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違規行為,為原舉發單位填掣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上開舉發通知單按異議人之戶籍地「新竹市○○路○○弄○○號」郵寄,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於98年1月14日將該舉發通知單寄存送達於新竹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異議人門首,另1份置於異議人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舉發通知單、新竹市警察局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異議人戶籍地址應為「新竹市○○路『247巷』33弄13號」,此亦有異議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憑,而寄存送達,仍須以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為前提,若非合法達至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即無所謂得寄存送達可言,是本件舉發通知單送達地點漏載「247巷」,其送達即難謂為合法。
㈡、另本院向新竹郵局查詢本件舉發通知單送達情形,經回覆:「原收件地址僅寫『新竹市○○路○○弄○○號』,漏未記載『
247巷』時,郵件無法按址送達,亦未送至『新竹市○○路○○○巷○○弄○○號』。本件投遞人員係按『新竹市○○路○○弄○○號』試投2次未果(牛埔路33巷末號為11號無13號),於98年1月14日寄存本轄武昌街郵局,亦無人領取該郵件」等語,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郵務科98年11月26日98竹詢字第163號函1份在卷可參,而異議人本人亦否認有收受上開舉發通知單,是應為對異議人有利之認定,認為上開舉發通知單未合法送達於異議人,原處分機關自不得逕予裁罰。
五、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原舉發單位之舉發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收受,原處分機關自無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予以裁罰之餘地,故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程序,於法要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六、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