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 竹東 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劉新源 被告 張奕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