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279號聲請人高弘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㈠高弘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㈡本票之提示日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