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聲請人即債 楊子俊 務人代理人 郭蔧萱 律師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黃韻蓉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理人 吳哲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88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險契約乙份、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乙輛(西元0000年0月出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81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存款73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存款177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企銀)存款40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存款254元,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行車執照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全球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中全球人壽保險契約,無解約金,要保人非為債務人,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機車車齡逾13年,殘餘價值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郵局存款81元、臺灣銀行存款73元、國泰世華銀行存款177元、臺灣企銀存款40元、彰化銀行存款254元,均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均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3年8月20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79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具狀表示無意見。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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