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阮錦秀 原告 林清源 原告 林幸樺 原告 林佳蓉 原告 林侑蓁 原告 葉修閎 原告 蘇偉豪 原告 王月霞 原告 蘇郁雯 原告 徐金滿 原告 徐榛妤 原告 林卉羚 原告 張簡成貴 原告 柯黃簫靜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阮錦秀被告 陳元忠 被告 劉筱娟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