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長頸鹿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尹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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